清朝时期的制度腐败化到腐败制度化(一)
关这种位置,以便其能利用粤海关的灰色收入填补漏洞。道光年间,担任浒墅关监督的延隆落下了20.9万两的亏空,担任淮安关监督的中祥落下25.1万两的亏空,都被改授粤海关监督的职务,以便翻本。
如此“顶层设计”,从开始就把海关制度当作了上至皇帝、下到胥吏的分赃制度,变相地鼓励了海关官员营私。
粤海关监督当然是这个分赃体系中的枢纽。这个职务“一向是由皇帝钦派的满洲人担任,他是代表宫廷和宫廷人物的。在他满足了他北京的恩主们(和恩主妇们)的欲望之后还有余裕时,他也可中饱,自行积聚一份家私。他一到任就必须有所报效;在这从来长不到3年的任期之内,仍旧要经常不断地报效;并且在他可以满载而归之前,也还要再作报效。他从头到底一直报效。那些相继而来的步骤使得这个官职的外水日益减少,但是据一位权威人士在1895年记述当时的情形时,还估计粤海关监督在任内每年经常送往北京的礼物,价值不下100万两。别的权威人士曾经讥讽地说:在支付了为维持大批僚属生活的征收费用之后,他任内第一年的净利是用来得官,第二年的用来保官,第三年的用来辞官和充实自己的宦囊。”(马士《中华帝国对外交往史》)
到18世纪末,这种营私舞弊行为恶性发展,每个海关监督在3年任期内所能做的一切就是尽量饱其私囊。“一个‘广州利益集团’形成了,它逐渐把从贸易吮吸来的款项变成了与外商或公行有关联的所有大、小官吏的资财。”(马士《中华帝国对外交往史》)
海关制度在成为分赃平台的同时,也成了一只寄生吸血的巨大蚂蝗,外商与行商成为“宿主”。而在大清特色的制度下,行商作为外贸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蚂蝗便成为其第一要务。
制度设计上,行商虽然主要听命于海关,但是,无论是两广总督、广东巡抚还是广州城里的其他各种衙门,都能有各种各样的方式管到行商们的头上,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对于这些神通各异的八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