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4章 以最高院指导行政复议——驳回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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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台席位上。
面对被告方,提出来的不满和异议,彭光亮直接开口驳回。
“被告方工商,食品监督以及卫生部门,你们所提出来的异议,法院方面进行驳回。”
“依照法律如下。”
“根据最高法院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若干规定,行政复议单位与被告行政部门,不能作为共同起诉。”
“只能进行择一。”
“以最高院指导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驳回被告的相关诉讼请求。”
坐在被告方席位上的,不管是工商负责人还是卫生负责人,亦或者是食品监察负责人。
都对于这个行为表示了不满。
为什么?
因为他们三个部门之所以不怕正常庭审判决败诉。
是因为这一次庭审起诉的共同被告中有着行政复议单位。
可是现在法院方面依照着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若干规定,进行择一。
那么后面的情况呢?
后面的情况肯定不言而喻。
根据刚才的答辩,他们被告的几个部门,肯定要被判定。
那么作为其负责人,多多少少是有一定影响的。
这个时候,坐在被告方席位上的余言,在工商负责人的暗示之下开口反驳。
“审判长,我方想请问,法院按照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若干规定进行决定,对于复议单位不追加审查。”
“那么.…为什么不在立案的时候进行驳回?”
“需要在庭审上进行相关的驳回?”
“所以对于这一点,我方不理解,也不同意。”
审判台上,彭光亮看着余言,不同意?
不同意有什么用?
我依法判决,需要你同意吗?
依照最高法院关于若干规定进行的答复,已经属于法律解释了。
至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