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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闹衙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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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签发搜索票,于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一日上午九时二十分派遣军事检察官鞠金蕾上校及政二科文化专员孟启正持搜索票前往被上诉人住所搜索并扣押,此有搜索票影本及扣押联单经孟启正签名可按,则本件讼争书籍既系由台湾中部地区警备司令部执行查扣,倘认有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上诉人之权利者,其赔偿义务机关,应非上诉人,被上诉人竟到上诉人为对造诉求赔偿,显属当事人不适格,其诉即属不合法。"由台中市政府这种答辩看来,它显然把责任赖得一干二净了。不过,问题的关键是,台中市政府若如他们所说,不负任何责任,那么何能把盖有市政府大印的市政府三联单。一一空白待填的三联单交给警备总部使用?你这样做,在逻辑上、行政程序上、行政责任上,都是无法卸责的。这也就是推事黄秀得判决书中所说的:"三联单上检查人栏均盖有被告印文,并有被告所属机关即管区警察派出所主管杨三共签名,是被告上开所辩殊不足取,原告主张事实堪信为真实。"可见台中市政府的置身事外,实在无法自圆其说。台中市政府又狡赖说:收据上有"中部警备部文化专员孟启正"签名云云,但细查收据,上面只有"孟启正"三字,并无"中部警备部文化专员"头衔,受害之老百姓,又从何而知"孟启正"三字是军职人员?纵使"孟启正"为军职人员,将盖有台中市政府印信之空白收据,供非台中市政府所属人员使用,被告又焉能不负责?足见如此脱罪,其理由完全不合行政体制与伦理。放纵于先、又推托于后,其无品无格,询属笑谭!台中市政府辩称说原告的对象,"显属当事人不适格",真不知道要适的,还是什么格!

这个衙门把责任朝其他衙门推,其实,只要一查下面两条法律,就知道再推也没用,第一、"出版法"第七条明定:"本法称主管官署者,在中央为行政院新闻局,在地方为省(市)政府及县(市)政府。"如今既然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为扣押之处分,并明列此一条文于五纸收据之上,又加盖台中市政府大印,何能规避其为主管官署的责任,自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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