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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闹衙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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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日报》登,高雄市政府对于赔偿李敖事件,"对于这块钱是以现金给付或是开具市库支票给付,市府投鼠忌器,大伤脑筋。"据我的朋友黄章一透露,高雄市政府内部为赔偿李敖曾起争议,但李敖坚持按照"公库法"第十五条"应以支票为之"的规定,拒收现金,所以最后才硬着头皮开出了壹元面额的"国库支票"。这张支票,我后来送给郑维帧了,高雄市政府一连多年还要每年登报召兑中。当然它永远不会去领取,它永远是一张战利品,长存在民间了。

在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连番被我逮到,相继被一罚再罚后,我的生意愈发昌隆了,运气真好,台中市政府也被我逮到了,并且精彩胜过南北合呢!故事是这样的:一九八七年六月二二日,我接到妈妈张桂贞台中一中同事张佩华的快信,告诉我有军警宪及情治人员一大批,趁妈妈在国外探亲之时,在头一天找锁匠开锁,进入她在台中一中的宿舍,搬走大量书籍,我收信后,在六月二十四日赶到台中,料理善后,我访问了邻居、派出所主管、里长,了解了当场情况。

里长交给我"台中市政府取缔违法出版品"的收据,就是所谓"三联单",因为"三联单"上印的是台中市政府,并盖着台中市政府大印,此外别无其他衙门,当然不管和尚是谁,庙却只此一家。七月一日,我以请求权人张桂贞的代理人身份,寄出"损害赔偿请求书"给台中市政府,要求政府赔偿。等了五个月,该衙门仍不依赔偿法开始协议,我复以原告张桂贞诉讼代理人身份,在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控告台中市政府。

一九八八年二月十日,台中地院民二庭推事黄秀得判决台中市政府败诉。张桂贞得到了初步公道。那时候台中市长是国民党大员张子源,他代表台中市政府提出上诉,它在"民事补具上诉理由状"中坚持一个理由是:"有关执行检查取缔不法出版物,经成立文化工作执行小组,由各县市警备分区指挥部负其责。亦即执行机关为各县市警备司令部,依此规定,本件查扣之讼争书籍系经台湾中部地区警备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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