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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尝禁果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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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男人的君子之道;最后是性应当是人身自由的一部分,人有权取悦自己,让自己开心,但在开心之前要明白这是一种交换,有付出有得到,不要太过随意地滥用性权利(仅仅是建议),免得后悔。

这次我想提一个之前没有涉及的问题,就是年龄底线。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不满十四周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犯罪。

依据上述规定,也就是说我国的“自愿年龄线”是14周岁。14周岁以上双方自愿的性行为将不再认为是犯罪,明知幼女未满14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即使双方自愿也构成强奸罪。

有些国家的“自愿年龄线”是16岁或21岁。有专家观点是废除自愿年龄线,对14岁以下的儿童的性也认同,尊重其意愿及权利,并声称儿童也有性权利,只要是自愿的就不该被歧视。但我认为自愿年龄线起码在目前的文化背景和文明程度下是必要的,因为14岁以下儿童的心智发育及信息分析能力尚不足以抗击外界伤害,比如欺骗和诱惑。例如一个9岁女孩和一个19岁男孩或59岁男人之间的性活动,并不能因为所谓的“自愿”就认为合理合法,双方在智力成熟上差异显著,很明显后者是在侵害九岁女孩的权利,而九岁女孩可能只认为这是个游戏,能得到糖果,却不知道可能造成的身心伤害以及长远后果。所以,自由与尊重自由意志虽然可贵,但不能以自由之名放任对儿童的性行为,因为儿童所表达出的自愿通常未必是真正了解行为意义及后果的自愿。

根据目前的形势,理想的情况是把初尝禁果的时间放在18周岁之后,也就是起码在上大学之后,高考在中国目前还是非常重要的,高考之前的三年里,情绪的巨大波动,生理或心理的巨大刺激很难说不影响学习的效率和高考的质量,另外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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