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偶之后
类活动扩大了婚姻性生活的范围,同时又不会威胁到基本的婚姻关系。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该罪名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流氓罪被拆成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五个小罪名。其中,聚众淫乱罪规定在现行刑法第301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性学专家李银河博士认为,聚众淫乱罪原来被列在“流氓罪”中,流氓罪被取消后,这一罪名却保留下来,被列在刑法其他栏目中。目前,这一罪名在社会实践中已很少适用,因此建议取消。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谨性。
看到这样的法律规定我在想,如果换偶的参与者们并不在同一个房间里呢?甚至可能不在同一家酒店,那还算不算“聚众淫乱”?如果惩罚了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生的换偶活动,而不惩罚不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的换偶活动,那么这样的规定是公平而周全的吗?现实却是法律很难惩罚不在同一时间和地点发生的换偶行为,总不可能对所有发生的性行为都来个备案制,先审核一下是否换偶,是否有金钱因素,是否有结婚证书,是否有爱情关系。那并不现实,也侵犯人权,对吗?
该罪是否有必要取消,目前在国内还颇有争议。自由固然可贵,但自由从来无法脱离现实的土壤和文化、伦理、道德等综合因素的制约,可以说绝对自由是不存在的,即便换偶不被认为是聚众淫乱罪,即便聚众淫乱罪在未来的某一天真的取消了,那也并不意味着我们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去痛快地交换伴侣,交换性权利与性资源,因为性不仅仅是有其生物学基础的,还有社会性和心理连结,特别是很多人对婚姻对伴侣有深刻的感情,尽管对更新鲜刺激的性对象充满好奇,但也要充分考虑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