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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期的制度腐败化到腐败制度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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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时)的附加税,比诸当时的西方诸国,依然十分低廉。

正税之外,是杂税。据peterauber出版于1834年的《中国政府、法律及政策大纲》一书,潜规则下,每艘商船必须缴纳高达1950两银子(相当于如今39万元人民币)的苛捐杂税,虽然外商们先后在1734年、1737年、1747年、1752年、1754年、1760年等年份提交了6次抗议,全都无效。

美国当代学者fredericwakan指出,海关监督的日益贪污腐化,与贸易垄断商的信用日趋不稳定及鸦片自由贸易的兴起,构成了破坏经济平衡体系的三大因素(《剑桥晚清史》)。

在强大的公权力下,“奶牛”们的选择空间越来越小。

1754年,行商中的一部分,被政府赋予了一项更严峻的任务:担任外商们的“保商”。“保商”的垄断地位得到了加强,所有外贸必须经由他们进行,其他中国商人包括行商不能染指。外商只能把货物卖给自己被指定的“保商”,并且,价格是由“保商”来确定,外商可以选择接受价格或者带着货物离开,而不能更换“保商”。

除此之外,外商们就什么都不需要操心了。根据新的法规,“保商”必须为外商安排办公室、楼房、住所,物色仆人并替仆人们作保,过驳货物等,但行商也要为外商的“奉公守法”承担第一责任。而政府对于“保商”们的基本要求,就是他们必须为行商及外商应该缴纳的各种税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年后(1757年),外商们选择港口的权利也被取消。帝国中央颁布的一道法律,确定广州是唯一的外贸港口,“它的目的是要把商人们紧密集结在一起,以便使贸易的管理和监督更加容易,尤其是使关税的征收更加方便。”(《简明英国经济史及理论》)外商们对于“一口通商”的任何抗议,都毫无结果,只能就范。“一口通商”的政策,保障了广州的外贸垄断地位,也同时固化了有着先天致命问题的外贸及海关体制。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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