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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期的制度腐败化到腐败制度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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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的“公行”商人们开始筹建一种基金:每家公司缴出利润的10%,存入共用的资金池。而其作用,除了作为参与者们的行业保险外,更多的是为了应对政府层出不穷的勒索。

在强大而贪婪的公权力面前,商人们抱团取暖,合资行贿,分摊成本,并对这一基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集体监管。

这是颇具大清特色的一种“制度创新”。这一创新,很快就走向了国际化:凡是与“公行”有商业来往的外商,都必须缴纳货物价值的3%,作为“规礼”,滚入基金池中,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

这是18世纪70年代,大清帝国最为辉煌的乾隆盛世。

1、天子的私家海关

这一基金,名为“行佣”,即“公行所提取的佣金”,又名“行用”,即“公行所需的公用金”。英文名称则为soofund(公所基金),其中soo一词,即汉语“公所”的音译。

“行佣”的发明者是“公行”的商人们,又称“行商”,他们更为著名的一个称号,是“广州十三行”。学界一般认为,十三行并不是指13家行商,而是泛指获得了政府的授权、垄断了外贸的行商们,他们的数量总是在不断的变动,而之所以用“十三行”这个名称,更大的可能是因为当时洋商们在广州开设的“夷馆”有13家。

1720年12月25日,普遍被当作“公行”成立的时间。这天,广州最大的行商们,在神像前宰鸡盟誓,订立行规13条,结成一个类似“托拉斯”的贸易联合体。参加盟誓的行商,有16家,其中头等行5家,二等5家,三等6家,按等级分摊经费。这家机构在次年就在外商和非行商的中国商人联合反对下,悄然废止。

很多学者,包括大清国的洋干部、著名的汉学家马士,都将1720年当作十三行的起源,显然,这是混淆了十三行与“公行”的概念。在“公行”这个行业协会性质的机构成立之前,十三行就早已存在了。

1937年学者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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