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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主刑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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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不在围缠着他,因而汉武在四处树敌(包括自己的亲人)的同时,除求仙祭神外,也在执行层面就一些疑难案件的处置诉诸于《春秋》经典,这便形成了《春秋决狱》。

何谓《春秋决狱》?

该书的作者就是董仲舒,董仲舒研读儒家经典,学富五车,他被“去位归居”后,在家著书立说。而朝廷每遇重大案件,如有疑难和分歧之处,汉武帝多派酷吏张汤到董仲舒家中求教。董仲舒则以《春秋》为据,引经据典,解析案例,辨明是非。朝廷派员请教的次数多了,董仲舒据此把这些评判的案例和讲授的内容结合起来,加以整理,用《春秋》的儒家伦理作为指导思想,确立以儒家经典判案的原则。董仲舒写成的这书籍,便取名为《春秋决狱》。

汉武帝尊崇儒术,他在法制问题上倡行“以礼入刑”、“德主刑辅”,是否在司法过程中表里如一呢?

本来,《吕刑》“明德慎罚”是“以礼入刑”之发端,而孔子倡导“克已复礼为仁”则为儒家法制之基本思想,因而“礼”、“仁”在诸法合体中,逐渐成为儒家的德政理论基石,进而形成“德主刑辅”的古代法制原则。

其实,在中国历史上,执行“德主刑辅”较好的并非倡导“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汉武帝,在这方面,西汉不如唐宋,如唐太宗就曾让死刑犯回家省亲,这些死刑犯深受感动,居然在规定的时间内一个不少地返回牢笼,甘愿引颈伏法。

唐太宗恻隐之心大发,将这些死囚赦免;又如宋仁宗时,四川一士子献诗给太守,诗曰:“把断剑门烧栈阁,成都别是一乾坤”。四川太守将这士子绑送京城,可宋仁宗却说:“这老秀才写诗泄愤,怎能以言治罪?不如给他官做”。可见,唐太宗、宋仁宗均有德法善治的所为。事实上,唐贞观年间和北宋朝前期,皇朝皆能遵循宽仁慎刑、德主刑辅的法制原则。

平心而论,汉武帝在“独尊儒术”的思想影响下,也曾将一些疑难案件诉诸《春秋》,董仲舒以《春秋》为据,寻章摘句,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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