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2章 判定渎职!反驳?审判长:驳回!
“公诉人申请通过。”
“在庭审上依照证据进行判罚,公诉人移交庭审诉讼合规合法。”
“被告人委托律师要求让检方进行撤诉,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事实,现在予以警告和提醒一次。”
“如果再有下次,将驱离法庭!”
这一提醒,已经表明了审判长的观点。
在这个案子中,就算是被告人委托律师认为证据不足,不足以控告。
那么无论是判有罪还是无罪,则是需要法院进行决定。
张亮多次提出来,让检方进行撤诉,这已经严重不符合相关的程序。
李清远作为审判长也明白张亮是什么心理。
同时也知道这是公开庭审,张亮主要是想挽回王芳的形象。
但是挽回王芳的形象损害的就是检方的形象。
王芳有没有真的渎职?
当然有!
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
所以在检方提出来申请警告后,当即同意了申请。
张亮也明白,审判长这一次提醒的用意,再一再二,不能再三。
既然已经进行了警告,那么就不能继续下去了。
庭审继续。
审判台席位上,李清远整理了一下目前的答辩进展。
目前,被告方的主要陈述是,没有任何直接证明能证明王芳逼迫他人进行认罪。
这里张亮说的直接证据是客观的事实。
例如说:徐兴旺能不能够拿出受伤的证据来证明王芳的殴打,逼迫等。
或者说有没有录像照片来证明王芳的逼迫。
这两点显然是不存在的。
毕竟谁也不会在自己明确的知道自己在进行违法行为的时候,留有证据。
那么缺少了这种直接的证据。
还能不能够证明王芳的渎职?
这一点就要看各方的答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