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3章 证人诬告,控告律师:你想把我送进去?
而王强则是一口否认:
“一审的时候我们没有提出来,原因不重要,重要的是现在是在二审的庭审。”
啧啧.…
行行行!
是在二审的庭审,这句话回答的完全没有任何的问题。
不过.…你们在一审上面都没有提出来,你们两个认识。
在二审的庭审上说你们两个认识?
这不搞笑吗?
你把合议庭成员和公诉人当做什么?
无非就是审判长和公诉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你们两个人不认识。
苏白的这种猜测,的确是没有证据,如果在民事诉讼当中,可以运用高度盖然性。
可是在刑事诉讼中,这种只是有着合理的怀疑依据,并没有实际性的证据,不做庭审场上和判决上的运用。
苏白继续开口:“现在的确是二审开庭,可是根据证人的指控情况,我方有权利确认证据链的完整性。”
“对于我方的这种怀疑,我想请控告方和检方能够出示完整的证据链。”
“来打消我方的疑惑,否则的话,我方完全可以有权利去怀疑,证人所指控的并不是事实,而具有伪造的嫌疑。”
“基于这一点,我方认为,在本次庭审上存在着程序违法的行为。”
“所以我方请控方和公诉人能够拿出相应的证据。”
刑事诉讼。
说白了!
不像民事诉讼可以运用高度盖然性,可是可以适应疑罪从无。
在刑事的诉讼当中,无论是证据的来源,还是证据链的完整性,都需要去证明。
就比如说孙怡作为证人所陈述的,她和王强是认识的。
并且是提前认识的。
这种提前,指的是在广有志这个案件发生的前提之下,保持了一定时间段的认识和联系。
基于这个条件。
那么执法方和公诉方都要提供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