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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九九章 英人目睹之怪现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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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用在美洲、非洲、甚至印度的经验,来套用中国。

这是对每一位股东的犯罪!

【1月21日。上海。天气未知。】

我依旧拒绝出席他们的讨论。不过公使先生站在我这边,他认可我的看法,看来至少他们不会做出极不明智的决定。

无论如何,我要给董事会写一封信,并且中途需要印度方面的建议。

这件事,只有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来决定。

幸好,公司的股东大会的特点,决定了我很有胜算。

根据1689年的垄断授权法案,公司董事长不再由政府任命——以此,作为迎接荷兰人做我们国王的条件。

他不答应不再由政府任命董事长,我们便不认他做国王。

之前的国王对我们的控制太紧了,我们必须把他赶走。荷兰人乐于接受这样的条件,我们也乐于要一个这样的国王。

同样,当年的垄断授权法案,也进行了针对他们的修改。

公司只有持股1000磅以上的人,才有推选董事会成员的权利。

只有2000磅以上的、且必须在英国出生的人,才有成为董事会成员的权利。

但是,无论有1000磅的股额,还是1000000磅的股额,都只有一票。

这可以保证,自我而上,人人平等。自我以下,皆无票权。

王室、大贵族、地产所有者、大投机商,他们在董事会的推选中,无论拥有多少股本,也只有一票。

而那些穷人,小职员,出资低于1000磅的,没有任何资格参与公司管理。

只有这样,才能让公司的董事会,由一群稍微聪明一点的、脑容量大于野兽的、靠自我奋斗而成功的精英商人们控制。

也确保了公司不会被王室和政府控制,拥有真正的自由。只要不是垄断授权法内的义务,公司无需去做。

这也保证了,公司真正掌握权力的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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