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幕 秋分
死刑。枪毙的那天早晨,李玉堂一出监狱的铁门,两个宪兵站在门口,就把他两手反捆起来。这时他的太太帮小舅子等也都捆好了,他们都知道是枪毙。到了军法官面前,军法官宣布他们的死刑,即日执行。军法官特别对李玉堂说:“你犯的是《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第九条,知匪不报,最高刑是七年徒刑。但是呈请总统批准时,总统批‘再判’,我们乃改判你十五年徒刑,又经总统亲笔批一‘恥’字。你的死刑是总统判的,总统要你死,我们也无可奈何。”李玉堂答复说:“总统要我死,我死,我死。”于是押上军车,他的太太这时已脚软不能走路,大哭不止。李玉堂不失将军气概,对他太太说:“这时还有什么哭的,快走!”但李太太已不能走,宪兵便拖她上车,这就是大名鼎鼎的李玉堂案。原来中国法律不如总统一人的意思,所以军法官明告被枪毙的,以明枪毙不是依法判决的,而是总统要他死的。
胡牧师:像李玉堂这种黄埔一期的天子门生,都不能依法判决,法律还有什么用?
龙头:法律的唯一用处是保护政权,其他的勉强还有一项是保护财产权,尤其是有钱人的财产权,如此而已。除此以外,还相信法律的,是笨蛋。
胡牧师:处长大人走了,他跟龙头一起住了多久?
龙头:一百多天吧,他是夏至前来的,现在是秋分了。
胡牧师:他按理是你的敌人,你们处得来吗?
龙头:在大阵营上,他是敌人;但在日常生活上,是“鸡兔同笼”的遭遇,还不算直接的、正面的敌人。所以,每天二十四小时同处一室之中,只要他还知分寸,知道谁是龙头,我也不以他为敌人对象,毕竟他是敌人阵营中的一条走狗,只是大一号的而已。何况,严格一点的说,任何每天二十四小时跟你形影不离的人,都极可能就是敌人,因为全无距离,硬被强迫挤在一起,太烦人了、太痛苦了,一个人每天二十四小时都在你眼前吃喝拉撒睡、放屁、打嗝、咳嗽、磨牙,乃至怨天尤人、咳声叹气、问东问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