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谁废除不平等条约
等条约,顾氏屡将中国之愿望诉诸一九一九年之巴黎和会及一九二一至一九二二年之华府会议。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德、奥两国因战败而丧失在华特权。惟最早由外交途径而废除不平等条约实由顾氏主持。彼以中国外长资格与苏联特使加拉罕于一九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签订中苏协定,附有宣言、换文,同意解决两国有关问题之普遍原则。该协定包括事项甚多,其最重要者为取消中国与帝俄签订之各项条约合同等:“依一九一九及一九二〇年苏联政府所发宣言之精神,以平等、互惠及公道为基础”,另订新约;苏联政府承诺废除所有帝俄与第三国家签订有碍中国权益之条约等,并相互保证不与他国签约有损中苏两国任何一方之权益。日后中苏关系虽多变化,但“顾加协定”确开中外平等订约之新纪元。
再以比利时为例。董霖写道:
顾氏在外交上另一果敢举动乃为宣告一八六五年十一月二日之中比条约失效。比国曾凭此约,援引最惠国条款,得于中国拥有片面权益,但约期将于一九二六年十一月二日届满。中国政府因而通知比国议订新约以代旧者,但对方则以该约第四十六条为根据,认为只有比国有权要求修改。当顾氏于一九二六年十月重主外交时,亲自处理此事,建议比方在议订新约期间,商订一临时协定,不意未被采纳。中国政府嗣因此案久悬不决,毅然于一九二六年十一月六日颁发明令,宣布一八六五年之中比条约失效。
后来,国民党在一九四三年十月二十日与比利时签中比新约的时候,已经晚于“军阀”十七年;在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与苏联签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时候,已经晚于“军阀”二十一年,并且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绝非平等新约,是典型的卖国条约。
由此可见,整天被国民党骂的“军阀”,他们并没像蒋介石那样丧权辱国;他们废除不平等条约,也远在蒋介石之前。上面所说他们与德国、奥国、苏联、比利时的关系,就是铁证。其实,这些还只是荦荦大者,至于细节就不必细表了。(详阅李敖《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