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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英雄末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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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严防艾文慈的贼伙反牢劫狱。

当晚,来了几个夜行人,发现戒备森严,失望而去,避免打草惊蛇。

按审汛的情形看来,艾文慈的命运已经决定了,无可更改,即使姜定远想撤回诉状,也无可驳回,势不可能。县太爷已命师爷拟好两件文书,一是要求城武县查证东陵镇劫车案的详情,一是里报府城有关动车案的破案经过,拟定的判决是斩立决,专等城武县的回文到来,一并呈府城。

一般说来。知县大人已判决的案件,可说已成为定案了。虽则死刑的定谳大权并不操在知县大人手中,但官官相护,也不愿多管一下级官吏的事,如果没有死囚亲友奔走抗告,府大人布政使大人不会批驳重审的:甚至经由按察司呈报刑部的案件,刑部也极少批驳。真能获得平反的案狱,可说少之又少。

如果囚犯的家属掌握了足以雪冤的反证,又向府衙门抗告,如果伸不了冤,再上布政使衙门抗告无效,便得到按察使衙门了。假使仍然无效,便得申请上京的路引,到京师击登闻鼓告御状,但等犯人解送别部会审,因死刑犯例由三法司审讯复核.府州县的权责,只限于枚、流徒、迁徒而已。会审不服,便可击登闻鼓。登闻鼓设于长安右门外,由六科、锦衣卫派人轮值收状,非大冤及机密大事不得去,未必由皇上亲鞠,这就是所谓的告御状。

像艾文慈这种囚犯,孤身一人无亲无故.除了等死之外,可说毫无机会苟全性命。如果熬不了刑,恐怕连解往府城的机会也没有了,死在重刑下那才冤哉枉也。

第三天,城武县的回文到了,文上说,骡车沉没在东陵镇西面卧龙冈下的泥淖中,货物已空,车夫与四名旅客的尸体已经打捞上岸,忤作验出皆是刀伤致死。之外有一名匪党的遗尸,显然是劫车时被车夫所击毙,经传讯东陵镇目击凶案发生的三位证人,证明劫车人旅客之一,会合埋伏在该处的一名匪党共同下手抢劫。因该车曾在东陵镇歇息半个时辰,证人认出该劫车贼是一位自称郎中,胜南名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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