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4章 燕局,书记有请
学法律出身的,一贯重视程序,不会留下这样的漏洞授人以柄。所以萧宸刚才的说法就比较严谨,对那些考核不合格的一把手,萧宸做出的最大的党内惩罚是‘就地停职’,而非免职,停职是在干部犯下严重错误导致严重后果时采取的暂时姓处理,是为了避免该干部继续犯错造成更严重后果,这个权限,上级党委书记是有的。而萧宸又明确提到要上级党委召开常委会讨论该干部的正式免职问题,属于政斧部门的干部,建议同级人大召开常委会商议是否免职——结果是肯定,一样是要被免。但萧宸却把步骤走全了,让人没有把柄可以抓。
其实上面那个例子,如果该旅游局长不是政斧官员,而只是党的干部,书记的免职也不是不可以找到理论依据,在《党章》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中的第十六条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那么,根据《党章》的这条规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当时出现大规模群众聚集,甚至出现暴力倾向时,算不算“紧急情况”?市委书记在这种情况下做出决定可以吗?回答是完全可以的,只需要事后迅速向常委会汇报,由常委会追认即可。但对于政斧官员,是不是也可以由书记就地免职,时候再请人大常委会追认,这一点却暂时没有明确说明。
按照法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