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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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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来,村里的一些集体提留款、牲畜农机具作价款、责任田、机动地、河堤、河滩芦苇地、果园和砖场等承包费,都没有做到按时兑现。除此以外,落实生产责任制前的“三角债”,至今也没有得到彻底的清理。还有尾欠的机耕水费,农业税收任务,粮差价款,这部分资金还在个人手里,使一些村的集体事业办不了,正常业务不能支付,发展下去,将会严重地影响清风街集体经济。造成上述问题的根源:一是人民群众的集体观念淡薄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向个人一面倾斜。自己富了就忘了国家和集体,应负担的义务不愿履行。比如,集体的财产、资金长期使用不按期兑现,作价分到集体的牲畜、农机具户,有的已使用了六七年,有的早已卖掉,靠集体经济发了家,但至今还欠着集体的。二是我们干部自身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果断加强有力的措施,工作流于一般号召,一拖再拖,拖空了集体,拖小了权威,拖大了工作量,拖重了个人负担,致使集体事业无力办,民办教师、现役军人、五保户、干部工资等正常业务不能支付,逐渐出现了集体穷,个人富,集体金碗无饭盛的局面。根据乡政府的九号文件精神,凡是个人欠款累计在500元之内的,必须在年内全部还清。500元至1000元之内的,必须在两年内全部还清。1000元以上的必须三年内全部还清。对分期偿还户,村里要与他签订还款协议书,协议书必须以物质抵押或个人财产担保的形式签订。签了协议的人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对签订金额按银行贷款最高利益计息,对不履行协议者可加罚30%的预息,或起诉至法院依法解决。对规定数额内应还而不还,或应签协议而不签的,村方可以拿其牲畜农具以物顶债,在不影响生活的情况下,也可以拿粮或收回责任田,也可以按以上办法起诉法院依法解决。对尾欠的机耕费,水费,农业税,任务粮差价款的,不论其欠款额度大小,必须在年内还清。对牲畜、农机具作价至今分文未还的,这次一定要收回,并按作价额每年收10%的使用磨损费。对还了部分但未还完的,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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